为了孩童安全,对于校车的使用年限及要求比一般客车要高很多,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车必须是客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做校车。此外,校车驾驶人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校车时要做到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与校车驾驶人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督促驾驶员规范行驶。还要求驾驶员至少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一次辖区内驾驶人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将依法追究车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增强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另外国家公示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保障校车的安全使用。将校车安全责任主体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是“双轨制”,但政府主导程度体现不够。她认为,应实施“单轨制”公共服务体制,将校车服务上升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在这种模式下,财政要给予补贴来运营,有条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除此之外,意见稿规定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不避让校车要罚500元。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校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有学校负责人认为校车使用年限太短,如果按照现在学校自己投入资金购买车辆的做法,肯定更加入不敷出。尤其是民办学校的校车,现在运营已经100%亏本,还与其他普通车辆一样,交纳各种税费。如果只使用8年,势必增大学校投入成本。如此一来,即使做出了规定,恐怕也只是一纸空文,或许不应是直接作出强制的规定,而应从学校的角度,将校车成本分摊,这样校车安全或许能增加保障。